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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一步完善派出机构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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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本报记者 昝秀丽证监会4月15日表示,拟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行修改,形成《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本次修改拟明确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 ...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证监会4月15日表示,证监责制拟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行修改,步完形成《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善派决定(征求意见稿)》。本次修改拟明确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出机,应当予以问责,构问并明确了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证监责制监管责任等。

在问责情形方面,步完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以下四种情形应当予以问责: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善派贯彻落实党的出机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落实证监会党委工作部署及重点任务安排不力;该发现的构问重大风险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重大风险问题不报告不处置;履行管理、证监责制监督职责不力,步完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事件;其他按照规定应当问责的善派失职失责情形。存在上述情形,出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构问,应当予以问责。

在问责对象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问责对象包括“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内问责有关规定,具体指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有关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问责机制做了框架性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有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之一的,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开展问责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证监会根据调查情况,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问责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在规章层面确立对派出机构进行监管问责的工作机制,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导向,将为推动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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